利用组织型犯罪和松散型犯罪的区别为当事人辩护

2020-02-25 19:10:58

   组织型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表现为首要分子组织领导一个具有一定规律性、严密性、固定性的组织进行的犯罪。组织型犯罪人数众多、具有反侦查能力和反社会性,长期危害一方或者从事特定犯罪活动,所以社会危害性更大。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属于松散型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组织型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大,社会民愤大的特点,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罚评价往往更加严厉,而一些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往往也不被采纳。与之相反,一些从重处罚的情节往往容易被看到而且被放大。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应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的严密程度、一贯表现等方面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争取获得较轻之罪。存在这种“组织型犯罪一松散型犯罪”的辩证关系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将众多卖淫女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安排从事卖淫活动。该罪的法定刑较高,最低量刑幅度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组织卖淫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对较为松散,缺乏组织性,基础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2.组织偷越国境、骗取出入境证件、运送偷越国境

      组织偷越国境,也就是常说的组织偷渡,行为人采取多种手段实施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培训、偷渡等多个环节,会导致大量人员偷渡。该罪的法定刑较高,一般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组织偷越国境的过程中,往往包括骗取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这些行为要是在发生在组织偷越国境过程中,就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定性严重,刑罚更重。如果离开这一组织性,只是单纯地骗取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则只构成该罪,刑罚更轻。

      3.开设赌场_赌博

      开设赌场行为,为赌博提供了据点,为赌博现象蔓延提供了条件。行为人开设赌场需要较大的投入,需要一个预备的阶段,其仍然实施,说明其主观犯意比较坚决。刑法修正案在原有赌博罪中特意规定了一个开设赌场罪,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辩护律师要紧扣该罪的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争取得到一个普通赌博罪的结果。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专业从事南京刑事案件辩护,办理取保候审,解答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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