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宁法院修改司法拍卖规则 金矿采矿权低价成交 专家称涉嫌违法

2020-12-04 2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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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丰宁一座金矿的采矿权,在司法拍卖中被拍出了1.69亿元的价格,但因为该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交款,出现了悔拍情形,最终由出价第三高者以6200万元成交。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丰宁法院”)在此次拍卖前,特专门修改竞拍规则:如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交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也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统一的拍卖成交规则,并规定拍定人没有按时交付价款的应该重新拍卖。

  12月3日,多位执行领域专家学者围绕丰宁法院是否有权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外,自行创设成交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基层法院修改拍卖规则

  河北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成矿业公司”)因几起合同纠纷,欠款4500万元,成为被执行人。丰宁法院在立案后,决定对公司名下一金矿的采矿权进行拍卖,评估作价787.19万元,也就是上述拍卖的起拍价。

  今年1月13日,丰宁法院对该采矿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最终以1.47亿元最高报价成交,但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付款。

  4月27日,丰宁法院进行重新一拍。在该次拍卖中,经过上百轮网络竞价,第一竞拍人以1.6927亿元的最高价领先,第二、第三出价高者以1.6917亿元和6267.19万元出局。但丰宁法院的公开裁定书显示,第三出价高者——天润吉成矿业公司以6267.19万元成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

  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拍卖有统一的成交规则,拍定人若没有按时交付价款,执行法院应该组织重新拍卖。

  但在这次拍卖前,丰宁法院对拍卖规则进行了修改。“竞买须知”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因本案已出现了悔拍的情况,为避免再次出现悔拍以及线下拍卖围标的情况,制定规则如下:如本次拍卖的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即买受人未如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此次拍卖结束后,出价最高和第二高的竞买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款,依据修订后的拍卖规则,第三出价高者以6267.19万元成交。

  集成矿业公司对这一结果不服,认为丰宁法院越权修改拍卖规则,独创场外成交的变价处置新规并予以执行,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和拍卖公开原则及法定变价处置规则,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承德中院驳回了该申请,称丰宁法院在第一次拍卖的竞买人悔拍的情况下制定成交规则,并在平台公示信息详细披露,各竞买人充分知晓规则,在第一、第二位出价高者悔拍后,裁定采矿权归第三顺位所有,并无不当。

  与现行法律相悖

  集成矿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蒋冬林认为,丰宁法院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外,为本案单独定制拍卖结束之后的场外成交规则,于法无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来看,拍定人悔拍的,法院应当重新拍卖。丰宁法院在“拍卖须知”中明确不进行重新拍卖,更改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则,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法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表示,基层法院一旦修改了司法拍卖的竞拍规则,意味着每家法院的拍卖规则都可能会不同,竞买人必须要认真阅读每家法院的公告,将大大提高交易成本。而且丰宁法院在拍出价最高者和次高者悔拍后,确认与第三出价高者成交,事实上为不同竞买人设定了不同的竞买条件,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如果丰宁法院的做法被允许,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和400多个中级法院是不是都有权力修改法律了,将造成非常混乱的局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邱美星认为,县级法院没有权力修改司法拍卖的规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最高法就没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指出,拍卖的功能是发现标的物真正的市场价值。如果改变拍卖规则,不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而是寻找中间价格,就失去了拍卖的意义。按照丰宁法院确定的顺位推后的拍卖规则,可能会产生反向激励作用:如果拍卖只有三家参与,竞买人可以人为操作前两家抬高价格,第三家拉低价值,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晓兵认为,拍卖还要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第三高价与最高价悬殊。相较于再次拍卖,丰宁法院直接决定出价非常低的第三顺应成为买受人,差价高达1个亿,很难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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