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高钰:以典型案例推进互联网反垄断监管

2021-03-08 16: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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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高钰

新京报讯(记者王春蕊)“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是市场活力之源。而垄断则会阻碍竞争的正常实现,并最终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经济制度。”全国人大代表高钰在今年两会提交的《关于促进科技向善和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建议》中这样指出。

《反垄断指南》出台,对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钰表示,我国平台经济在过去相对宽松和包容的环境下蓬勃发展。这一方面给用户带来了诸多好处,即“一站式服务”的便捷体验;另一方面,随着平台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不少平台企业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不规范竞争行为开始集中出现。

对此,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通过科学的规制框架来强化威慑垄断行为,引导平台合法合规经营。

高钰表示,《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了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

数据界定相关问题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难点

但高钰认为互联网平台作为一个新兴业态,其反垄断问题与传统的反垄断规则具有不匹配性。比如,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市场界定”并不简单。而通常,判定是否具有垄断行为的一大特点是在“市场界定”上。因为只有划定好市场范围,才能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有滥用行为等。

但一方面,由于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是规模经济,不同行业的最优市场结构不同,同行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最优市场结构也不同,所以不能单纯从市场结构角度来考虑监管问题。

另一方面,数据治理也是互联网反垄断的重要方向。互联网巨头掌握的海量数据容易导致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数据的权益、管理、保护等关于数据边界相关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高钰强调互联网平台监管一定要遵循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在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方面多投入,并且还要出台新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一个配合组合拳的形式,而不单单是一个法律。同时,互联网平台监管一定是更积极主动,根据新生事物不断创新监管,而不是滞后的监管。

同时,高钰提出要构建互联网持续创新环境,避免平台的过度自我优待行为,保证中小企业产品有更平等的入市机会;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划分数字化资源的政府监管、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和个人管理的边界;定义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和国家数据的归属权益。通过这些举措的有效实施,以期实现一个充分竞争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

通过个案树立典型的方式,威慑平台反竞争行为

关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执法工作,高钰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以《指南》发布为契机,针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进行及时和科学执法,可通过个案树立典型的方式来威慑平台的反竞争行为。

尤其对于《指南》出台后的国内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抖音起诉腾讯垄断案,高钰认为,因为这两个平台都是很大的平台,又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对于立案后的处理情况、双方主体的诉求和立场,都得到了大家广泛的关注。

司法层面来看,该案例的审理、裁决将会助推互联网监管,并且未来对互联网监管的具体尺度问题,具体裁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具有参照意义。比如,关于个人的信息认定,到底属于平台还是属于个人等问题。

高钰表示,如果一个大平台已经涉及人们生活方方面面,那么它就已经不再只是一个简单的企业行为,而是说明它已经具备了社会属性。因此,这样的大平台应该更开放,技术应该更加中立。并且,所有类别信息对所有人都应该公平地开放,而不是区别对待,比如,只对合作企业或者投资企业有特殊开放的数据,这不利于市场竞争。

除此之外,高钰强调执法要注意尺度和边界问题,以鼓励创新和保护平台各方参与者的权益为政策目标,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过度监管、过严监管的另一个极端。

并且,对于未来互联网监管,依然是要鼓励创新,鼓励更加开放,因为互联网产品与模式的迭代是不断加快的。比如购物,之前有平台购物,现在又有直播带货。模式不断创新才是互联网发展主线,因此互联网监管依然要促进科技向善,不断推动科技创新,使更多人成为科技革命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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